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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2)

时间: 2020-01-06 13:02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才能起草拟制。
(七)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部门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可以发文但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凡经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删改,如有疑义,可向签发人提出意见,经签发人同意后才能更改。凡未经签发的公文一律不得下发或上报。
第二十一条学校决定的行政常规工作、会议通知等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向各学院各单位下发的公文,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报情况、安排专项工作的公文,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学院各单位向学校上报的请示、报告,由各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如需以学校名义发文,由各学院各单位拟出初稿,校领导审批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及时拆封收到的纸质公文,并注明收到的时间。对电子公文,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查收。
(二)登记。对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拟稿。凡以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代学校拟文,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办理;以部门名义的业务性公文,由各单位自行拟稿发文。
(二)会商。以学校名义发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要先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会签。
(三)核稿。以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按照党政公文的类别分别提交给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文秘书初审,再由办文秘书呈两办分管办文工作的领导审核,最后呈主管校领导或书记、校长审核签发。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业务性公文,必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复核。已经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五)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六)核发。纸质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电子公文经核查后,直接由学校文印室根据工作实际发布到校园网学校公文栏目。
第二十五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各单位公文由各自部门办公室主任(秘书)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一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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