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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 2020-01-06 13:02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校内公文是指由我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各学院各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及各学院各单位之间用于商洽工作的函件,可归入校内公文范畴,但不具备法定效力);校外公文是指由上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下发或送达给我校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学院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学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等。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或各学院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各学院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我校的发文机关文号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用“师党”文号;以学校党委办公室名义向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行文,用“师党办”“师党办纪”文号。
2. 以学校行政名义行文,用“师政”“师政报”“师政函”“师政督”文号;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向校内各学院各单位行文,用“师政办”“师政办纪”文号。
3. 部门以学校名义行文,根据业务的不同,分别用“师政学工”“师政教学”“师政科技”“师政人事”“师政职改”“师政财经”“师政审计”“师政安稳”“师政资产”“师政后勤”“师政文体”等文号。
4. 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群团组织名义行文,用“师党纪监”“师团”“师党关工”等文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广西师范大学可以向上级党政组织和下级党政组织行文。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向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行文。
(三)党委和行政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向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各学院、各单位行文通报情况、安排专项工作。
(四)中共广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纪委行文。
(五)广西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或下级工会组织行文。
(六)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可以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或下级共青团组织行文。
(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八)同级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各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各学院各单位向学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呈送校领导本人。
第十五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公文,根据上报事项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草拟,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从网上提交,需要会签的,由拟稿单位先发送会签单位会签。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公文文稿进行审核,并呈送学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以学校名义发送的公文,经学校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由学校文印室进行编号排版。拟稿人对编排稿校对无误、办公室检查无误后印制成公文。电子公文由学校文印室负责发布。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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