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丁仲琳向记者投诉,自己遭受到以赵某海恶势力团伙通过恶意串通,炮制伪证,虚假诉讼等手段,将月息1毛2的300万元不实债权转嫁到自己头上,本人和十多位亲属出资建设的财产被侵占,造成多个家庭生活无着,连看病的钱都没有,生活痛苦绝望。
经记者了解,根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4398《民事判决书》内容, 2014年8月7日乔某东向赵某海借款300万元,多人通过银行实际转账264万元,至2014年12月10与乔某东结算利息144万元并转成本金借条,与乔某东答辩状所述月息是1毛2,实际收到264万元相符,乔某东称其具有黑社会性质,现乔某东因诈骗罪被逮捕审判,记者无法进一步了解,赵某海曾于2015年前后以田园社区合同诈骗被公安通缉,二人均有犯罪前科,商丘市盆景协会称没有人知道借款的事、没有人签字、没有收到一分钱,章不知道怎样盖上去的,不认可是共同借款人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后赵某海依据该债权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9月16日梁园区法院查封了丁仲琳租金收益375万元承租人崔强不得向案外人丁仲琳支付,丁仲琳依据2010年11月22日的协议以及该园区全部出资、账务、原始凭证和履约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宁陵县法院依据其财产权力有登记的按登记,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登记财产权属或者权利的证据判断,裁定中止执行。
赵某海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经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出具(2018)豫14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执行涉案房产。
丁仲琳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申请再审、请求检察院监督均没得到支持,丁仲琳一直进行上访、控告和申诉。经商丘市五届市委巡察组第四巡察组督办,宁陵县法院经院长发现程序认为判决错误,提起再审。2023年6月14日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宁陵法院重审。2024年2月22日宁陵县法院下发(2023)豫142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执行。
丁仲琳投诉宁陵县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丁仲琳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证据,初步判断内
容属实。其具体细节丁仲琳请求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如有虚假丁仲琳愿负法律责任。
目前,该涉案公益园区因基础设施安全问题缺少资金维持,处于半关停状态,无法正常开放和举办公益活动,因高利贷虚假债权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对群众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当地营商环境。
笔者认为,该案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有关部门应高度
重视,介入并调查落实,打击犯罪,保护每一个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信息事实求是,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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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