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提交由我市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原件,并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5、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深圳户籍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该子女未在大陆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亲或母亲的深圳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
6、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7、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8、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无须提交此项材料,仅提交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原件)
9、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